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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象山北路环湖路民德路二期)

发表时间:2018-07-11 11:3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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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东征字﹝2018﹞1号

因东湖区象山北路地块(环湖路民德路二期)旧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建设需要,须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14号令)之规定,决定对所涉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征收范围: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地块(环湖路民德路二期)旧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附规划红线图);上述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南昌市东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昌市东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至2018年8月9日。

五、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

六、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搬迁期限内与南昌市东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南昌市东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交南昌市东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完成搬迁。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东湖区象山北路地块(环湖路民德路二期)旧城(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