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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1805-00105 信息分类: 其他有关文件
发布机构: 东湖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5-11
称: 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湖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

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湖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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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发〔2018〕25号

 

 

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湖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

 

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东湖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11日


 

 

 

 

东湖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区盐业体制改革,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652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1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稳定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推进政企分开,创新管理方式,严格市场监管,完善食盐储备,优化行业结构,建立健全适合我区盐业发展的管理体制。

(二)主要目标

按照国发〔201625赣府发〔201652洪府厅发〔2017159文件明确的指导思想,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完善体制机制为重点,建立政企分开、监管到位、符合东湖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促进东湖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进行;优化资源配置,释放市场活力,推动企业做优做强。

二、重点任务

(一)理顺盐业管理职能,加快推动政企分开。按照盐业主管机构、食盐安全监管机构与盐业公司政企分开的改革要求及省、市文件规定,盐业主管职能由区发改委(工信委)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管职能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财政局保障职能转换移交期间的工作经费,对新增的盐业行业主管和监管人员人头费进行统筹指导。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市里部署安排积极配合南昌市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顺利实施,确保我区盐业机构改革稳步推进。(责任单位:区发改(工信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政府法制办)

(二)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区发改(工信委)区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食盐专营工作,承担全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区发改委(工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司法、卫计、商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涉及食盐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区发改委(工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依法督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责任单位:区发改(工信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湖公安分局、司法局、卫计委、区商务局

(三)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坚持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以国发〔2016〕25号文件印发之前已获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含多品种食盐)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为基数,国家将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与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含卫生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延长到20181231日。从20181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区发改(工信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完善食盐流通制度,激发食盐市场活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从201711日开始,取消食盐准运证,放开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应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允许食盐批发企业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带头实行食堂用盐直接供应制度,保障食堂用盐安全。区发改委(价监局)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故意囤积食盐、哄抬食盐价格、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区发改(价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加强工业盐等管理,防止冲击食盐市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项限制,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要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区发改委(工信委)按上级要求牵头工业盐管理的协调工作。水局指导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生产、销售、使用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台帐,并加强督促检查,严格防止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假冒行为。(责任单位:区发改(工信委)水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加强合格碘盐供应,推动科学合理补碘。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缺碘地区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按照国家卫计委制定的食盐加碘标准,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划定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员等方式,保证贫困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责任单位:卫计委、区发改,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

(七)建立盐企信用记录,推动盐业诚信建设。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国家和市工作部署,共同做好涉盐企业及相关人员的信用记录等有关工作,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责任单位:区发改(工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建立食盐应急机制,保障食盐市场稳定。区发改(工信委)负责全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区发改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申请投入政府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全省已建立由政府、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盐业集团公司所属批发企业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按照《江西省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省食盐储备工作给予支持、配合。(责任单位:区发改(工信委)、区政府应急办,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

(九)扶持盐企做强做优,促进盐业加快发展。鼓励现有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支持盐业企业开发新品种,提升产品品质,扩大品牌影响,抢占省内外市场。认真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工信委)、区财政局,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成立东湖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长任组长,成员由区发改委(工信委)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应急办、东湖公安分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卫计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水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改委。(责任单位: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平稳过渡。自国发〔2016〕25号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1712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国家新的盐业法规政策生效之前和新的监管体制建成之前,保持现有监管执法体系不变,区发改委(工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加强盐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责任单位:区发改(工信委)人社局、水局卫计委、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湖公安分局、区政府法制办,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

(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加大对食盐安全的宣传力度,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部署安排,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对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责任单位:区发改(工信委)卫计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湖公安分局)

(四)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改革。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任务,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做过渡期各项工作,确保盐业体制改革扎实推进、平稳过渡。(责任单位:直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