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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1805-00109 信息分类: 其他有关文件
发布机构: 东湖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4-18
称: 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湖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湖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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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发〔2018〕18号

 

 

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湖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区社监会委员单位:

《东湖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6日





东湖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东湖区社会保险监督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社监会”)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区社监会由东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设立。区社监会是区政府组织和指导全区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区社监会由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以及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等组成。

第四条 区社监会设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由区政府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第五条 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选;工会代表由区总工会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别由区人大、区政协推选。

第六条 区社监会委员实行委任制,每届任期为五年,连续担任委员最多不超过两届。区社监会委员任期届满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每届任期内,区社监会委员职务免除、委员变更(增补)人选由区社监会会议审定,并报区政府备案。

第七条 区社监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掌握、运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二)热心社会保险监督工作,具有良好的议事协调能力;

(三)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区社监会纪律;

(四)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所在单位必须模范遵守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综治、计划生育、环保等法律法规,不存在较大的劳动社保争议、法律纠纷以及其他相关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第八条 区社监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社监会免去其委员职务:

(一)失去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履行职责的;

(三)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会议的;

(四)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其他因工作、职务变动等因素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九条 区社监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同志和区审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可设秘书组、医生专家组、审计专家组、法律专家组若干。

区社监会副主任所在部门,需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区社监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十条 区社监会及其办公室所需的工作经费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专项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三章区社监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十一条 区社监会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统筹、协调、指导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对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等,下同)的监督工作;

  (三)召开区社监会会议,听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工作报告,研究审定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听取同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四)根据需要,可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六)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

  (七)组织协调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调查;

(八)承办上级社监会和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区社监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区社监会的各项决定,草拟区社监会工作计划和报告;拟订区社监会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议题;

(二)组织审阅提交区社监会审议的相关材料;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意见;向区社监会提出社会保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

(三)组织区社监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险工作学习、研讨和宣传活动;

(四)负责区社监会各委员单位和委员的联系及重大事项的通报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区社监会委员的推选、增补和替换工作;

(五)承办区社监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区社监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区社监会委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区社监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审阅文件、实地观察、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及其他相关群体进行面谈等,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向区社监会反映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关注和听取公共舆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批评,并向区社监会反映;

(四)对区社监会重要工作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区社监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席区社监会的会议,参加区社监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二)接受区社监会的领导,执行区社监会的决定;

(三)遵守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区社监会的社会公信力;

  (四)保守以下事项的秘密,不得擅自扩散:

 1.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重大案件及案件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2.重大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五)及时收集、反映社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完成区社监会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区社监会会议制度和议事协调规则

第十五条 区社监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

  第十六条 区社监会全体会议由区社监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区社监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区社监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上年度工作情况,研究部署本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计划;

  (二)通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

  (三)研究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

  (四)研究健全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

(五)研究提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区社监会主任会议由区社监会主任召集,区社监会主任、副主任参加,区社监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区社监会有关委员可列席。主任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通报形势,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

(三)研究部署临时监督检查工作项目;

(四)根据工作需要,研究部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研究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区社监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资料送交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区社监会办公室书面请假。 

第十九条 区社监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区社监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区社监会召开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送全体委员,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必要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区社监会委员所在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区社监会作出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区社监会委员所在单位的报告、意见和建议需以区社监会名义签发的,经区社监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区社监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条款的修改由区社监会会议审定后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区社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