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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1806-00007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环保局 生成日期: 2018-06-04
称: 江西出台湖泊保护条例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最高罚百万

江西出台湖泊保护条例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最高罚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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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我省颁布实施《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我省明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最高将被罚100万元。

  我省全面推行“湖长制”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一些湖泊被过度开发利用,我省出现了湖泊数量减少、面积萎缩、水体污染严重、生态功能退化等情况,同时还存在非法围垦、填湖造地、侵占湖泊水域、乱排乱放污染湖泊水质及湖泊管理单位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

  根据《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我省对湖泊保护实行“湖长制”,湖长负责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督导和协调,督促或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湖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湖泊的问题表现在水里,根子在岸上。在总结“清河行动”经验的基础上,我省严禁填湖、围湖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围圩养殖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防止湖泊淤塞,保护湖泊生态水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同时,我省将建设环湖截污管网,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湖泊;科学规划湖泊流域内畜禽饲养区域,划定禁养区和可养区,在饮用水水源的湖泊进行水产养殖的,实行人放天养,禁止投饵养殖。

  全民治水成重要模式

  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带动下,全省社会各界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的热情高涨,“全民治水”已成为河湖长治久清的一个重要模式,“民间河长”成为治水的一股重要力量。通过推广民间河湖长、志愿河湖长等模式,我省吸纳了部分民间人士参与河湖管理,他们住在河湖岸边,每天看着河湖或者用着河湖水,一旦发现水质有变化,随时随地报告,犹如河流湖泊的“哨兵”,真正让“河长制”“湖长制”落实到位。

  我省坚持开门治水、全民护湖,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约定湖泊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湖泊保护和监督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投入到湖泊治理与保护中,鼓励社会公众对损害湖泊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

  《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明确,对因保护不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湖泊保护规划开发利用湖泊资源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我省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损毁、涂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湖泊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治。

  此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