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给谁怎么赔有章可循了
为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我省近日出台《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2018年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赔偿途径等,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组建相应的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同步开展案例实践。
全国首创生态环境损害分级标准
“《实施方案》的出台,对构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全面推进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高飞介绍说,《实施方案》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五条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典型示范,协调联动,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实施方案》明确,凡发生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必须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我省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了具体情形。”高飞表示:“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不适用本方案,我省特别制定了《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分级标准》,这在全国是首创,便于索赔操作。”
明确赔偿范围和赔偿义务人
《实施方案》规定,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损害造成的实际损失,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应急费用,应急监测、排查以及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用,包括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制定、第三方监理、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损失费用,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其他应当赔偿的费用等。
《实施方案》明确,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是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授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为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省政府指定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省级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指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前要先进行磋商
根据《实施方案》,有本方案适用范围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按照案件的管辖分工,分别由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直接或者授权省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相关工作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进行,需要进行鉴定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
《实施方案》规定,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应当首先进行磋商。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经磋商或者诉讼后,赔偿义务人要积极履行赔偿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及时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并采用自行修复、委托修复或者替代修复的方式进行损害修复。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负责的相关部门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执行情况和修复效果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执行工作。
《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分级标准》
生态环境损害分Ⅰ级(特别重大生态环境损害)、Ⅱ级(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和Ⅲ级(较大生态环境损害)。
特别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包括:
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造成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 造成设区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或者造成新增连片人为水土流失面积1万亩以上的;
3. 造成5000亩以上农田污染的;
4.造成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5万亩以上,或者造成森林、林木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万株以上被非法采伐,或者造成生态公益林地5000亩以上、其他林地8000亩以上被非法损毁、乱占、改变用途的;
5. 造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8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等。